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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规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5:03访问次数:

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规定

 

    为规范案件检查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严肃党纪政纪,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查案与警示教育、专项整治、建章立制有机结合,发挥案件检查工作的治本功能。

三、基本要求

严格执行党内和国家法律法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四、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

1.反映学校党员和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凡是有具体事实和一定根据的都予以受理。经校纪委领导批准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实。

2.按干部管理权限, 学校中层干部(副处级、科级人员)的违纪问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进行初核。科级以下人员的违纪问题一般由被反映人所在部门党组织予以初核,初核情况及时上报学校纪委。

3.初步核实可采用以下方式取证:

⑴查阅和复制与初核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初核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⑶必要时可以对与初核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⑷对初核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

⑸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初核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⑴反映情况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⑵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做出恰当处理;

⑶暂时无法查清的,可暂缓核查,建立缓查档案;

⑷确认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予以立案。

5.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可适当延长。

(二)立案

1.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2.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检举材料和初核报告。纪委研究确定后报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

3.在立案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未经立案部门同意不得出国、出境、出差或予以调动、提拔、奖励。根据案件检查的需要,发现被检查人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影响工作或有阻挠、妨碍检查的行为,可建议主管领导或组织对其采取停职检查等措施。

(三)调查核实

案件一经立案,即转入调查阶段,纪检监察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1.调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人员予以回避。

2.调查组取证过程中对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应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有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3.能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4.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证言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调查取证与证人的谈话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签字、押印,若有更改部分,应由证人做出标记并押印。

5.证明材料必须用钢笔、碳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6.调查取证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7.调查取证时,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需要重新取证或补证。

8.提出定性及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的情况,确定违纪事实及性质,并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写成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调查组应予采纳,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对被调查人的不合理意见,调查组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绝签署意见的,由调查人员在错误事实材料上说明。

9.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调查组的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10.案件调查时限为二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部门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四)审理案件

案件审理程序是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的制度保证。案件审理既要对所调查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如果审查发现案件事实及主要情节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内容和理由,经纪委、纪检监察处领导审批后,进行补充调查。

(五)纪律处分

1.研究决定案件处理意见时,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两方面的意见,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处分的有关条例中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和免予处分的规定,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正确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恰当处理。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交代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确有违纪行为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正确运用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两种方式。

2.对违纪党员的处分,一般应经过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大会讨论,将调查核实的错误事实及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一并向党总支(党支部)大会介绍。会议应通知被调查人到会作自我检查或进行申辩,经过与会党员讨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分意见,再报学校纪委。经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后,报校党委批准。对非中共党员教职工的处分,一般应经过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报学校纪检监察处审定后,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

3.经批准后的处分决定应由本人签字,并给本人一份。不签字的应予说明。处分决定一经批准,立即生效,同时将本人签字的处分决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一)强化警示教育,注重转化查办结果为教育成果。运用查办的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发挥办案的警示效应,让广大党员干部从中认真吸取教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二)深入剖析原因,注重转化查办结果为制度成果。案件查结后,要形成案件剖析报告,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源头治理。

六、办案人员工作纪律

(一)办案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谋求正当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利益。

(二)办案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准瞒案不报,不准压案不办,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通风报信,不得泄露案情,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当事人透露有关案件会议的研究内容。

(四)办案人员必须严格依纪依法办案。遵守办案纪律,文明办案,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维护其民主权利。并针对个案特点,充分运用初查掌握的有效证据,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审查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既讲政策,又讲策略,讲究办案技巧和方法,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七、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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