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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5:12访问次数:

   

2006年1月1日实施生效。200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月20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信访条例》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问题,把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检举和申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受理:

    (一)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定,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党纪行为的检举。

    (二)对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

    (三)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四)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以及学校学生对收费、评奖评优、处分的投诉等问题。

    (五)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的来信来访。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以及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批办的信访件。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接受信访的基本途径:

    (一)信件投递信访。可选择把信件投递到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

    (二)人员直接来访。可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或转交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电子邮件信访。学校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电子信箱地址(邮箱:zqyzjjjc@126.com),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映情况。

    第五条 处理群众来信的基本要求:

    (一)及时拆封。拆封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以备查考;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准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如夹带有钱、物、票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若为电子文档,则要求保留寄件人邮箱地址,方便回复。

    (二)认真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要按规定格式及时登记,登记时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对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信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三)妥善处置。信访件登记后,按轻重缓急送纪检监察部门领导阅批;纪检监察处领导根据来信的内容、反映问题的性质签署拟办意见。重要信访件送纪委书记阅批,纪委书记批示后,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安排初核或交办、转办。

    第六条 接待来访的基本要求:

    (一)热情接待。对来访者热情、诚恳,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论是否合理,能否解决都要耐心倾听。

    (二)认真记录备案。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须做好记录;如来访者携带书面材料,可与来访记录装订在一起。

    (三)及时处置。根据法律、政策和工作程序,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对来访人员讲清原因,并及时转交。

    第七条 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具有副高职称(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检举以及各类人员的申述,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对一般党员、干部和副高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检举,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转学校基层党组织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调查处理;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八条 信访件的交办和督办。交办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需交送学校基层党组织或相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件,交办时要明确报送处理结果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单位(部门)应明确负责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完毕。督办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交办时限和要求,及时了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对交办信访件的办理。

    第九条 信访件的转办和协办。转办是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基层党组织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转办件可以转送原件的复印件,也可只转摘抄件,对要求保密的检举人应不公开其姓名。协办是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的信访件。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认真负责地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在一周内转出。各基层党组织和部门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按照“件件结账”的要求认真处理。 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 如未注明报送时限, 一般应在二十天内报告结果; 特殊情况也应在二个月内办结; 逾期仍不能报告结果的, 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理结束后,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的,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对署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收件单位均应及时将结果反馈本人;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有:举报、申述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件的统计,按时上报。

第三章 对特殊来信来访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匿名举报信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的可不予处理,留存备查;对反映线索不具体或属轻微违纪问题的,可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被举报人发出《信访通知书》,将举报的主要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让其对举报问题在15日内做出书面回答,或约请被举报人谈话,澄清情况或问题;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事件主要情节、线索比较清楚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

    第十五条 对联名信和集体来访要及时报告领导,迅速核实反映的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对重复信访要认真分析提出的问题。属于初次来信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而未做处理的,应要求举报人提供更具体的事实和线索,以便调查;属于已做处理,但处理结果未落实的,应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处理结果到位;属于反映的问题学校无法解决的,应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四章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的问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检举问题进行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单位)不按规定时间结案上报,或拖延推诿、袒护、说情,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组织的,一律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查办违反党纪、 政纪案件的规定
下一条: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 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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