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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 的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5:12访问次数:

(2014年12月15日实施生效。2016年9月20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以优良的党风政风促进校风学风的转变,保障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进工作作风

   (一)注重调查研究。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要根据自己所分管的工作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在适当范围内反馈调研情况,并注重调研成果的应用。必要时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听取调研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畅通民意渠道。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健全代表提案办理和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申诉机制,推进落实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工作通报制度。

    二、提高服务质量

   (一)优化岗位设置。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健全服务工作平台。健全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平台,制定快速反应服务机制,及时解决师生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教学、服务师生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克服“庸、 懒、 散、推、 拖”现象, 提高工作效率。

    三、精简会议活动

    (一)减少会议数量。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应纳入校党委和行政工作安排,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全校性和全体校领导出席的会议。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职能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实行预先申报制度。

    (二)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各类会议只能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严把校领导出席会议关,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可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校主要领导出席。

    (三)限定会议时间。除按程序召开的重要会议,其他全校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一般性工作会议不超过1个小时。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四)提高会议实效。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科学安排议程,不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应提前给参会人员思考。凡提交党政会议研究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一律不上会。讨论议题时,参会人员要简明扼要发表意见,主持人综合大家的意见形成决议和决定。会后按照谁主办谁牵头负责的原则抓好贯彻落实。

    四、精简文件

    (一)减少文件数量。严格控制各类文件,没有实质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交流意义、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综合发文的不单独发,能通过校园网发送的公文不再印发纸质文件,提倡少发文,发短文。

    (二)提高文件质量。制定文件要吃透上级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推行“短实新”文风, 文件要观点鲜明, 条理清晰, 言之有物, 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改进新闻报道

改进校内媒体新闻报道。新闻宣传要进一步贴近师生,校园网、广播站等新闻媒体,宣传学校的改革发展战略和思路,宣传各处室、系部的做法和经验,宣传广大师生的典型事迹,协调推进学校文化建设。校领导参加一般性工作调研和工作会议,确需报道的,篇幅不超过500字。

    六、规范出差出访

    (一)规范公务出差。坚持外出报批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出差出行,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机关和部门报批;校党政班子成员出差出行,要向学校主要领导报批;中层干部出差出行,要向分管校领导报批。严格按照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

    (二)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组团出访活动,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借机绕道旅行。

    七、厉行勤俭节约

    (一)改进公务接待。学校来客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用餐,餐饮安排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严禁部门之间相互吃请。

    (二)严格资产管理。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配备办公设备和家具。严格执行车辆配备和使用有关规定。大力提倡绿色办公,建设节约型校园。

    (三)节俭办会。各类会议、办班和活动,能在学校举办的不到外面去办,会议和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洁得体,不摆水果、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放纪念品等物品。

    八、加强监督检查

    (一)狠抓工作落实。校领导及中层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密切联系师生,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带头自觉接受监督,把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要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校纪检监察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校党政办公室要定期进行督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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